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分案基準
民國111年9月23日庭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司法院所訂頒「民刑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為之。
第2條
每一年度開始,分案歸次不歸零,所有字別之案件繼續依上年度未完之輪序分案。
第3條
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由本案承辦股辦理。
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證據保全之案件,如有本案繫屬時,由該本案承辦股辦理。
第4條
關於停分案件之規定及手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婚假、產假(含流產假)、喪假、公傷假均按實際請假日數停分案件,不滿 1 日之部分不停分。
二、其餘假別均不停分,如有停分之必要,由簡易庭庭務會議另行開會決定。
三、停分案期間,依本要點規定指分之案件,不予停分。
四、同時段停分案法官超過 1 人以上者,超過部分則順延停分案(以請假通知分案室先後為準)。
五、同時段停分案件法官超過 1 人以上者,按產假、公傷假、喪假、婚假之順序;同一假別,以請假通知
送至分案室之先後順序排定之。已請假且開始停分案件,不因嗣後其他法官請假而中斷停分案件。
六、法官外調他院時,除指分案件外,停分案 10 個工作日;期間由法官調職日往前推算 10 個工作日;但法
官收到調職令至調職不滿 10 個工作日,則以法官收到調職令起停分至調職止。
七、每月26日至月底最後一個工作日停止分案。
第5條
廢棄發回案件前次參與本件裁判之庭長、法官均應迴避,另行抽籤分案。但該案件未經實體審酌而僅為程序上
之裁定者,則由原承辦股受理,並不計入新分案輪次。
第6條
下列情形承辦法官應將案件簽出,重新抽籤分案,並補分同字別案件: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二、經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有理由,裁定准許確定者。
三、其他不宜承辦該案件之事由,經簽請院長准許者。
第7條
關於法官、庭長辦理案件比例,依法官會議決議辦理,於事務分配年度中間則由院長徵詢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第8條
新接股法官、庭長接股折抵補標準:
一、新接股法官應以到職前三個月接辦全股之法官各字別未結平均數,分別折抵補;庭長部分則應以前開平均
數之應辦比例,分別折抵補。
二、各字別未結平均數不足一件之案件,均捨棄不計。
三、分案室應於收受折抵補件數統計表後,即日起於三個月內辦理折抵補事務完畢,若因折抵補件數過多,或
該字別案件過少,不易於三個月內折抵補完畢者,得由庭長徵詢法官意見後決定分段實施。
第9條
分案爭議之處理;本要點所未規定之其他有關分案、停分案之爭議,授權庭長協調處理之。
第10條
分案人員對於分案輪次應嚴守秘密,除因公務必須知悉者外,不得洩漏;其公務必須查閱分案資料者,應設簿登記備查。
第11條
本要點經簡易庭庭務會議法官決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者亦同。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