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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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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新竹律師公會聯合邀請最高法院沈方維庭長演講「經驗法則在民事審判中之運用-兼談民事裁判之憲法審查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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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新竹律師公會日前聯合辦理法律專題演講,邀請最高法院沈方維庭長主講「經驗法則在民事審判中之運用-兼談民事裁判之憲法審查 」,由梁玉芬院長主持,新竹地院及律師公會庭長、法官、同仁及律師約120餘人熱烈參加。

首先,沈庭長從民事審判之過程談起,民事審判過程,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成裁判的過程。具體而言,乃法院將其所解釋的法律,適用至其認定的個案具體事實,並為裁判的過程。在事實審理過程中,由於事實認定與實體法的解釋常常密切相關,難以截然劃分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故法官在審判的心證形成過程中,往往是一面解釋實體法,同時作事實之認定。沈庭長表示,民事審判追求之真實,應為值得當事人信賴之真實,故建議在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下,宜由當事人基於權利主體及程序主體地位,決定事件應斟酌之事實內涵及調查證據之程度,作為法院據以審理及裁判之基礎。另並應審酌公益層面上之訴訟經濟(司法資源有限性)之現實,法院應促使當事人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並據此為審理及裁判的基礎,不應不計代價追求客觀真實。

接著,沈庭長談到經驗法則在民事審判中之運用,法官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時,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由於經驗法則的規律性、法則性,常以「常理、常情、情理、交易習慣、社會通念、倫理道德」等概念為一般人所認知並遵循,使得法官據之推認未知事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性,而得作為認定事實的大前提。但司法審判中運用經驗法則離不開邏輯(論理法則),因審判追求以說理、論證的方法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解決紛爭,不能直覺式地運用經驗法則,以利人民對於裁判結果產生信賴。又經驗法則不論是一般經驗法則或特殊經驗法則,均具有普遍性、可驗證性,亦即具有相當客觀性及邏輯性,因通常係以不完全歸納法得出,存有蓋然性的問題,故沈庭長建議運用經驗法則為判斷時,應先就當事人主張或法院將運用之經驗法則之具體內容,使兩造當事人充分知悉並形成共識,再賦與當事人有提出反證予以否定之機會,以符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範意旨。

此外,經驗法則除自然定律或數理原則外,並非絕對不變之真理。為防止誤用經驗法則,或在經驗法則適用程序上發生突襲,以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及證據提出權,沈庭長建議在兩造參與及確認下,就該訴訟程序上所顯現之事實、證據,得出該案所需經驗法則之具體內容。再就以經驗法則為大前提所得出之結論事實,以「暫時為真」視之,並公開暫定性心證。

最後,沈庭長提到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有關裁判憲法審查的範圍、標準、密度、界限等相關問題,有待未來大法官取捨。身為民事審判者,只能從自我要求、自我警惕的面向,適度調整心態及作法,比過去還要更加時時關切每件個案之法律解釋及事用,以憲法價值,及當事人基於憲法規定及原理原則,所享有之基本權利,作為審判最高指導原則,而坦然面對、接受此項新制度;並重新檢視及調整過往之審判操作,達到確保每件個案之裁判都能合法、合憲。更希望作出終審裁判之一、二、三審法官除以法律之正確解釋適用為裁判基礎外,更以憲法意旨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為念,處理好每件個案,以利人民實體權及程序權之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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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方維庭長演講新聞稿doc
  • 沈方維庭長演講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1-02-25
  • 更新日期:111-02-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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