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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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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審理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88號暫時保護令事件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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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院司法事務官審理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88號暫時保護令事件情形,本院澄清如下:

一、媒體報導本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88號事件之聲請人在網路上po文,指摘本院司法事務官於調查其聲請保護令事件過程中,有強迫其撤回聲請、講明不會判給他保護令、爲不友善言論云云,與事實不符。對此報導不實部分,特發新聞稿予以澄清。

二、本院受理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分案由司法事務官辦理。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50分至本院應訊時,全程均由家暴服務中心社工陪同,其於庭訊中表明聲請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內容之暫時保護令,並將補提相關證據,司法事務官因而裁示「候核辦」以待其提出證據,並考量倘經法院准許核發暫時保護令,視爲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5項),乃再詢問聲請人於通常保護令開庭時是否願與相對人一同到庭。庭訊結束後,聲請人於是日下午 1時48分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具狀撤回聲請,其原因爲外人所難揣測,惟其事後po文指稱因司法事務官表明不會核發保護令,故被迫撤回聲請云云,殊與事實不符。

三、按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須審查核發暫時保護令之要件(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加害人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且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並就個案情形,考量核發保護令之效果及可能造成之風險。本院司法事務官爲審核上開事項,於庭訊時向聲請人訊問兩造互動情形,說明聲請要件,並就該個案情形與之進行討論,又因該案相對人有罹患精神疾病等特殊情況,就核發保護令可能造成之風險,尤須思慮周全加以防範,目的係爲保護聲請人之安全。未料庭訊內容竟遭聲請人斷章取義,予以曲解,本院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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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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