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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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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02號胡智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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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月111竹北小202字第0162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胡智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0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琬茹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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