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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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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9103號陳聯惠即李陳聯惠之特別變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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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0司執舜字第29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聯惠即李陳聯惠(遷出國外)之特別變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0年度司執舜字第29103號債權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朱嬿語即朱兆全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1竹金職方字第36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執行處舜股書記官廖美完

  • 發布日期:111-05-29
  • 更新日期:111-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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