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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號秀龍營造有限公司、林合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廉111建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秀龍營造有限公司、林合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建字第7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