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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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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陸助字第18號與楊福誠之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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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簡111陸助字第18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陸助字第18號囑託送達等事件,應送達與楊福誠之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目前出境,應對之送達之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各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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