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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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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81號林合樂(即林保良之繼承人)、林俊熙(即林保良之繼承人)、符詠詩(即林保良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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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8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合樂(即林保良之繼承人)、被告林俊熙(即林保良之繼承人)、被告符詠詩(即林保良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林合樂(即林保良之繼承人)、被告林俊熙(即林保良之繼承人)、被告符詠詩(即林保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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