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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836號PHAM VAN TIEN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1司執禹字第428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PHAM VAN TIEN 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836號債權人李君賢與債務人PHAM VAN TIEN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禹股書記官黃詩傑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禹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