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384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形靜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執行處孟股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