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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637號徐國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夏111竹小63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國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小字第63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1時
2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