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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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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被告蘇詵詵(蘇木榮之繼承人)、被告蘇貞貞(蘇木榮之繼承人)、被告林柏志(蘇木榮之女蘇昭昭之繼承人)、被告林柏村(蘇木榮之女蘇昭昭之繼承人)、被告林柏君(蘇木榮之女蘇昭昭之繼承人)之112年1月6日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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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簡112訴字第35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蘇詵詵(蘇木榮之繼承人)、被告蘇貞貞(蘇木榮之繼承人)、被告林柏志(蘇木榮之女蘇昭昭之繼承人)、被告林柏村(蘇木榮之女蘇昭昭之繼承人)、被告林柏君(蘇木榮之女蘇昭昭之繼承人)之112年1月6日函文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112年1月6日之函文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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