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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75號曾建清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1司聲675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7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曾建清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曾建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林淑瑜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