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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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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9號被告廖品盛、被告廖幸三之言詞辯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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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2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廖品盛、被告廖幸三之民事112年3月7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33法庭言詞辯論通知。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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