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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調字第52號鄭淵仁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夏112竹小調52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淵仁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1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小調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18法庭開調解。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