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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3號林鴻銘之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敏112竹北小調23字第0032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鴻銘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調解程序。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陳麗麗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