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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8號趙志烜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111年度訴字第5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志烜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548號被告趙志烜強盜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