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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林明君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明君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明君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 法庭(法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