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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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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趙秀琴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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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趙秀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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