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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劉家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劉家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代位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