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劉家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劉家茂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代位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