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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2號邱百賢、詹麗珍、彭星翔、林雲彩、何家琴、林怡成、鍾春基、蔡榮嬌、吳蔡菊妹、許文議、許文慶、劉林義妹、林祺棟、林礽輝、林氏玉子、林玉琴、吳忠祥、林文欽、蔡辰佑、蔡承軒、林景賜、陳傳祥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東玉民象109竹東簡122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百賢、詹麗珍、彭星翔、林雲彩、何家琴、林怡成、鍾春基、蔡榮嬌、吳蔡菊妹、許文議、許文慶、劉林義妹、林祺棟、林礽輝、林氏玉子、林玉琴、吳忠祥、林文欽、蔡辰佑、蔡承軒、林景賜、陳傳祥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1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再開辯論裁定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