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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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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9號被告鄭美玲、被告劉春彥、抵押權人陳秀珠、抵押權人陳美蓮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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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鄭美玲、被告劉春彥、抵押權人陳秀珠、抵押權人陳美蓮之112年4月27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21法庭之民事言詞辯論通知,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上開文書各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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