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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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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龔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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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龔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3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龔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許○睿之親權應予停止。
      選定許純淑為未成年人許○睿之監護人。
      指定許純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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