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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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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4號林駿憲即林玨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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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非新107司票194字第 0103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07年度司票字第194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林駿憲即林玨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龔紀亞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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