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90號黃霈盈、黃安琪之裁定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黃霈盈、黃安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390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霈盈、黃安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宣告黃庭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陳洺怡為上開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陳能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