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62號曾俊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廉112竹北小162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俊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6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