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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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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41號楊宗佑之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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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新院玉刑敦112撤緩字第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宗佑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撤緩字第41號被告楊宗佑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紀語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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