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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原簡字第9號黃翊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2年度竹北原簡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翊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原簡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