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9564號林秉寬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孟字第29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秉寬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564號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林秉寬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存款債權於警示帳戶解除警示而得收取時,在新臺幣8,888元(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孟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