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392號張宇勛之民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修113竹北小392字第347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92號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宇勛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張宇勛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黃志微

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瑶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鄭絜尹          
被   告 張宇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