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發文字號:新院嶽100存字第 466 號
主旨:因聲請人李家源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46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
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