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00016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新建順紙器廠
法定代理人 翁正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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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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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日新玻璃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9年8月15日│245,264元 │BI-40943536 │ │
│ │限公司黃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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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新建順紙器廠
法定代理人 翁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
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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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新玻璃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9年8月15日│245,264元 │BI-4094536 │ │
│ │限公司黃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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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160-1pdf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