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4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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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001 |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孟恒 |
永豐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
110年1月1日 |
4,500,846元 |
1273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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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