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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陶蜀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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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
98年8月20日 |
300,000元 |
448251 |
檔案下載
- 110-14pdf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