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涂阿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凃阿水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原本、正本主文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涂阿水」之記載,應更正為「凃阿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