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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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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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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謝錦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股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9-NX-146254-0

 

1

640

 

002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4297-1

 

1

56

 

003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58799-5

 

1

369

 

004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2-NX-162881-8

 

1

325

 

005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3-NX-166560-4

 

1

195

 

006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4-NX-170193-5

 

1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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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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