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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偉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催字第0000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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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民國) |
票面金額 (新台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陳國浩 |
上海商銀竹北分行 |
110年5月31日 |
239,200元 |
CD0068538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偉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偉琪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偉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