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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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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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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偉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催字第0000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國浩

上海商銀竹北分行

110年5月31日

239,200元

CD006853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偉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偉琪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偉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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