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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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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00023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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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周榮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四、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六、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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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237pdf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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