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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32號
聲請人即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臺中市南區復興路1段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臺中市南區復興路1段2號
送達代收人 林永發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293號17樓
股票權利人 林銘村 住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二段650巷26號
即被代位人
上列聲請人因股票權利人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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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