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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5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0竹北簡字第4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5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王志文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王志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李勻淨
- 發布日期:111-01-18
- 更新日期:111-01-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