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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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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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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獨具特色的『家事調解說明會』

本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於民國99年3月1日成立,99年9月1日派任庭長,即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合作,於本院2樓少年大型教室每月隔週舉辦兩次家事調解說明會,邀請案件當事人參與。此項獨具特色的「家事調解說明會」,仍為本院家事調解程序中之重要一環,家事調解說明會之進行,係先由家事調查官向當事人解說何謂調解程序?進行調解程序之優點?調解程序是如何進行?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所生之法律效果?調解未成立案件將進入訴訟程序,其將如何進行?等。由於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多數未委任律師,或甚至無經濟能力委任律師,對於調解程序或訴訟案件的進行均充滿無力感。開辦調解說明會有助於當事人知悉案件未來將如何進行之概略面貌,讓當事人衡平訴訟案件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落實「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之理念。目前家事調解委員共20餘人,調解委員包含有律師、社工師、精神科醫師等,法官會依案件特質派案與不同專長領域的調解委員。藉由調解委員的專業素養,更能協助當事人達成共識,提升調解程序進行的效率。

家事調解制度介紹

  1. 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之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家庭成員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糾紛。調解內容可能包含:誰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探視子女的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

  2. 由哪些人員進行家事調解?

    法院聘任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法律、教育、輔導等學經歷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3. 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依法律規定,除保護令事件、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撤銷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以外之家事事件,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4. 法院如何通知進行家事調解的時間?

    法院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書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但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5.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6. 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成法院裁判的判斷基礎嗎?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調解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都負有保密的義務。

  7. 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裁判結果有不利的影響?

    家事調解是法院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機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法官就會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8. 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 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找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 費用很省,若調解成立,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哉判費三分之二。

    • 調解時,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尊重您的意願,耐心聽您的意見,協助雙方找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您對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不接受。

    • 一旦調解成立,雙方比較願意自動履行調解條件,不傷和氣,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時,另一方還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9. 注意事項: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民眾解決糾紛而設,但民眾仍有配合到場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缺席者,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0. 本院家事調解委員名冊

  11. 司法院家事調解制度介紹與宣導短片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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