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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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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公、認證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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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1. 公證範甚廣,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1.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或其他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2.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 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物權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之效力仍應經地政機關之登記)
    3. 關於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涉及親屬關係的行為。
    4. 關於遺產處分的行為。
    5. 關於票據之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之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6. 關於其他涉及私權法律的行為。
  2.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1. 關於時效之事實。
    2.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3. 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發見、漂流物或沈沒品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4. 關於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如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注意事項

※鑑於97年5月23日施行之民法982條已改採登記婚,結婚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始生效力,若已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即無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另外經公證之結婚書面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結婚尚不生效力。

  1. 立契約人、證人請先填具公證請求書一份。(書狀範例內有公證請求書可下載)
  2. 立契約日期如為平日由結婚人自行選定隨到隨辦,若需舉行結婚儀式於三個工作天前攜帶結婚人雙方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及結婚人身份證正本,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公證處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如所定日期為假日請於二星期前洽詢本處。
  3. 結婚人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兩名,四位(結婚人兩位及證人兩位)結婚當日均需攜帶印章及國民身份證到場。
  4. 結婚人需年滿十八歲。
  5. 立契約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護照、居留證及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 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應經外交部驗證),或經其本國權責單位發給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以上文件需經我國駐外國代表認證,並經我國外交部覆驗)。
  6. 立契約人如為無國籍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7. 華僑申請結婚書面公證,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或相當機關簽證之單身證明文件。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不得申請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1.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民第980條)。
    2. 違反民法第983條所定近親結婚之限制者。
    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民法第984條)。
    4. 有配偶者,或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985條)。

另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服裝儀容整潔正式,畢竟婚姻為人生大事應莊嚴慎重。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1. 向本院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一份。(書狀範例處亦有可以下載)
  2.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 填寫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2.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受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或返還押租金。
    4. 最後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3.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所有權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狀或第一類建物謄本)及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房屋共有者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請求人或取具他共有人同意書(上面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要帶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4.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本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公司須提出六個月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之影本。如核發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外,須再檢付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逾六個月提出最近核發之正本亦可,因可至經濟部網站查證是否最新之設立(變更)事項卡)
  5.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自備三份。(本院備有房屋租賃契約書)。
  6. 如為住宅租賃,請參考內政部頒訂之住宅租賃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增補租約內容.

遺囑認證說明

  1. 由本人(有見證人者及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
  2. 遺囑內指明之財產權利及價值證明:如房屋權狀、房屋稅單、土地登記謄本等。
  3. 含立遺囑人及法定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4. 遺囑作成之方式及內容應注意事項:
    1. 遺囑須依法定方式作成:如「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自行書寫、記明年月日。
    2. 「代筆遺囑」須由代筆人兼見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三人(含代筆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
    3. 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4. 遺囑須保留數份時,僅能複寫,不能影印或打字,法院公證處須並留存一份。

辦理單身切結書認證應注意事項

  1. 未曾有婚姻紀錄者,應提出14日內個人戶籍謄本五份,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本人到場親自辦理。
  2. 曾離婚者,除上述文件資料外,尚須提出自戶政事務所影印出來之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謄本五份親自到場辦理。
  3. 原配偶死亡者,除提出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外,尚須提出戶政事務所影印出來之死亡證明書謄本五份到院親自辦理。
  4. 到大陸地區結婚者,除辦理單身切結書之認證外,尚須辦理[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之認證。 辦理[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之認證,須知悉結婚對象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資料,本人或由父母提出與本人具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等)到法院辦理。
  5. 如大陸方面有特別規定, 另須依其要求提出應附之文書.

翻譯文件認證說明

  1. 由翻譯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2. 翻譯原文,如係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
  3. 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必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
  4. 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認證。

◎請求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3.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4.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5. 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公認證。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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