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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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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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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 管轄法院
    • 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註:夫妻之住、居所所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者,得約定由其中一方之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 夫妻財產制種類
    • 法定財產制:(請詳閱民法第1017~1030條之4規定)
      1.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2.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請詳閱民法第1017條)
      3.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8條)
      4.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應平均分配…。(請詳閱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5.毋庸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 約定財產制:分三種;重點如下:
      (一)共同財產制(請參閱民法第1031~1040條規定)
      1.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條)
      2.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民法第1032條第Ⅰ項)
      3.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民法第1039條)
      4.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1040條)
      (二)所得共同財產制(請參閱民法第1041條之規定)
      1.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3.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4.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三)分別財產制(請參閱民法第1044、1046條規定)
      1.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1044條)
      2.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46條適用民法第1023條)
    • 其他相關規定
      1.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2.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
      3.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種類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分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囑託登記。此外,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
    •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 各項聲請所需聲請書、費用及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為宜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2.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請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5.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6.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投資清冊:
      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 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書及變更後財產制契約書正本各1份(詳一、訂約登記(三)之1)。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4.財產目錄1份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 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為宜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4. 住居所「遷移陳報」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遷移陳報事由: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二)遷移陳報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三)應備之文件:
      1.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或法院原准登記之公告函影本或原登報報紙乙份。
      2.夫妻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4.陳報遷移住居所,
    5. 另徵收費用。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6.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並簽名蓋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200元。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7. 「更換印鑑」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二)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聲請原因之釋明文件。
      夫或妻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3.夫或妻更新之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四)其他注意事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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