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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東西?
-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 發布日期:107-09-20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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