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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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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再審?提起再審有哪些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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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審之訴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不服,如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另開視窗)規定之事由,當事人得於不變期 間內,以再審之訴狀表明再審之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前開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以資救濟。
  • 又再審之訴提起,以當事人未於上訴程序主張其事由,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為主張者為限,始得為之。故當事人若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另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另開視窗)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108-12-20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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