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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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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定時,要如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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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原則上除行政訴訟法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外,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之裁定不服時,均得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俾有救濟之機會。
  • 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另開視窗)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又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敘明抗告之理由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 發布日期:108-12-20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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