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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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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及錄音光碟之聲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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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者,亦得為前項之請求。因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或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者),自得隨時以書狀請求閱覽卷宗。當事人得以聲請書狀向承辦股聲請閱覽卷宗及開庭錄音光碟,並於指定時間至本院閱卷室閱卷,卷宗內除不得閱覽部分外均得閱覽、影印。
  • 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者,如係聲請法庭錄音光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另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須先預繳費用(數位錄音光碟,每一案號新台幣50元)。
  • 發布日期:108-12-20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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