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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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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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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又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 又輔佐人為法律賦予其代理人之資格,故得為當事人在期日所得為之一切訴訟行為,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之主張、對他造事實主張之陳述、證據抗辯及其他關於訴訟程序之聲請,均得為之。
  • 發布日期:108-12-20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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