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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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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訴願前置主義?是否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須先經訴願程序後,方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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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願前置主義」係指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又倘依法律規定在提起訴願之前,尚有復查、審議等先行程序者,應於訴願之前先踐行該程序,自不待言。
  • 行政訴訟法第4、5條(另開視窗)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或「課予義務訴訟」時,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才得提起。因此,目前行政訴訟之類型中,「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至「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交通裁決事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無庸先踐行訴願程序,得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起訴。
  • 發布日期:108-12-20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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