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的效力為何?

字型大小:
  1.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可於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3. 債務人如未於前述20日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回頁首